首页 关于修改《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的决定(2012年) 二十八、 关于修改《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的决定(2012年) 二十八、 二十八、 第六十六条改为第六十四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负责人是指证券公司在境内设立的分公司、证券营业部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可以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证券公司下属其他非法人机构的经理及实际履行经理职务的人员。” 二十七、 目录 二十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