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部分条款的决定(2010年) 三、 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部分条款的决定(2010年) 三、 三、 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井下机电设备硐室应当设在进风风流中;该硐室采用扩散通风的,其深度不得超过6m、入口宽度不得小于1.5m,并且无瓦斯涌出。” 第二款修改为:“井下个别机电设备设在回风流中的,必须安装甲烷传感器并具备甲烷超限断电功能。” 二、 目录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