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部分条款的决定(2010年) 十四、 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部分条款的决定(2010年) 十四、 十四、 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矿井必须做好水害分析预报和充水条件分析,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防治水原则。” 第三款修改为:“探水孔的布置和超前距离,应当根据水头高低、煤(岩)层厚度和硬度以及安全措施等在探放水设计中具体规定。” 十三、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