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六十八条和第一百五十八条的决定 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六十八条和第一百五十八条的决定(2006年) 发布机关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效力 现行有效 一、 将《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6号,以下简称《规程》)第六十八条规定的: 二、 将《规程》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三、 本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其他条款依照原《规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