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第四百四十一条、第四百四十二条的决定 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第四百四十一条、第四百四十二条的决定(2009年) 发布机关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效力 现行有效 一、 将《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6号)第一百二十八条修改为: 二、 将《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九条修改为: 三、 将《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四十一条修改为: 四、 将《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四十二条修改为: 五、 本决定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