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2016年) 五、
五、 将第十一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财政部批准,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可以暂停缴纳保障基金:
“(一)保障基金总额足以覆盖市场风险;
“(二)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遭受重大突发市场风险或者不可抗力。
“当前款情形消除后,经中国证监会、财政部批准,应当恢复缴纳。”
“(一)保障基金总额足以覆盖市场风险;
“(二)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遭受重大突发市场风险或者不可抗力。
“当前款情形消除后,经中国证监会、财政部批准,应当恢复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