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修改《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的决定(2013年) 十二、 关于修改《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的决定(2013年) 十二、 十二、 第二十九条修改为第二十七条:“净资本与风险资本准备的比例与上月相比变动超过20%的,期货公司应当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全体董事提交书面报告。” 十一、 目录 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