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修改《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的决定(2013年) 十、 关于修改《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的决定(2013年) 十、 十、 第二十六条修改为第二十四条:“期货公司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首席风险官、财务负责人、结算负责人、制表人应当在风险监管报表上签字确认,并应当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上述人员对风险监管报表内容持有异议的,应当书面说明意见和理由,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 九、 目录 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