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修改《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2013年) 二、 关于修改《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2013年) 二、 二、 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设立分公司、营业部等非法人分支机构,凭企业法人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及所附分支机构名录,到分支机构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企业分支机构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到所在地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合并、分立或者撤销分支机构的,应当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一、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