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修改《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的决定(2007年) 十四、 关于修改《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的决定(2007年) 十四、 十四、 将第二十二条第(六)项修改为:“中国境内律师事务所和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前项清理工作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验证报告”;在第二十二条第(六)项之后增加一项,作为第七项:“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十三、 目录 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