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修改《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的决定(2007年) 十一、 关于修改《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的决定(2007年) 十一、 十一、 将第十四条修改为:“股东应自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文件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足额缴付出资或者提供约定的合作条件,选举董事、监事,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十、 目录 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