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的决定(2014年) 一、

一、 将条文中所有“交通主管部门”统一修改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有“对外贸易经济主管部门”统一修改为“商务主管部门”,将第四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修改为“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第四条“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主管部门”修改为“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第十八条“对外贸易经济部门或其授权部门”修改为“商务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