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修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2008年) 二十四、 关于修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2008年) 二十四、 二十四、 增加一条作为第八十六条:“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技进步奖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400项。其中,每个奖种的特等奖项目不超过3项,一等奖项目不超过该奖种奖励项目总数的15%。” 二十三、 目录 二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