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修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2008年) 十七、 关于修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2008年) 十七、 十七、 将第七十七条调整为第六十六条,并修改为“奖励办公室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并能提供充分证据的异议,应予受理。” 十六、 目录 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