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修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2008年) 十五、 关于修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2008年) 十五、 十五、 将第七十三条调整为第六十三条,并将第二款修改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国家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及推荐材料真实性等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受理项目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奖励办公室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十四、 目录 十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