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修改《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的决定(2009年) 一、 第六条修改为:从事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的企业应当根据其提供海务管理、机务管理服务的船舶数量,配备满足下列数量要求的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 (二) 关于修改《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的决定(2009年) (二) 一、 第六条修改为:从事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的企业应当根据其提供海务管理、机务管理服务的船舶数量,配备满足下列数量要求的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 (二) 管理内河普通货船1至1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1人;11至5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2人;51至10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3人;100艘以上的,至少分别配备4人。 (一)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