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的决定(2004年) 八、

八、 第十二条第(五)项修改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或者新闻出版总署认可的与出版物发行专业相关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