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修改《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的决定(2004年) 十五、 关于修改《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的决定(2004年) 十五、 十五、 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款修改为:“举办地方性或者专业性的出版物订货、展销活动,主办单位须在活动举办前1个月持活动方案、参展单位名单、展场位置图、组委会人员名单等有关材料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十四、 目录 十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