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的决定(2004年) 十三、

十三、 在第二十六条后增加1条:“出版物发行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劳动法》和国家确定的职业分类以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技能标准,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参加经过国家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所实施的职业技能鉴定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