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修改《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营业网点的规定》的决定(2009年) 七、 关于修改《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营业网点的规定》的决定(2009年) 七、 七、 第六条修改为:“未经批准擅自设立证券营业网点,或在证券营业网点规范中违反本规定,存在弄虚作假、隐瞒或遗漏重要事项及其他问题的,由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处理。当证券公司出现因从事违法违规行为受到立案调查、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限制经纪业务活动等监管措施,因公司或证券营业网点原因出现群体性事件、恶性个案或导致客户频繁上访、群访,以及频繁发生信息安全事故或发生信息安全重大事故后报告不及时、处置不妥当、整改未完成等情形的,对其证券营业部设立和收购申请不予受理,已受理的,中止审核。” 本决定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营业网点的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六、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