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的决定(2018年) 二、
二、 删除原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对重大违法公司实施暂停上市、终止上市。上市公司构成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的,证券交易所应当严格依法作出暂停、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决定。
证券交易所应当制定上市公司因重大违法行为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实施规则。
证券交易所应当制定上市公司因重大违法行为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实施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