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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关于修改《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的决定(2013年)
  3. 六、 第十五条修改为: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从事中间介绍业务的证券公司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证券公司违反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要求的,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者予以行政处罚。

关于修改《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的决定(2013年) 《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六、 第十五条修改为: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从事中间介绍业务的证券公司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证券公司违反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要求的,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者予以行政处罚。

《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引用法条

  • 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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