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修改《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及其补充规定的决定(2003年) 2. 为其所投资企业提供运输、仓储等综合服务。 (二) 关于修改《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及其补充规定的决定(2003年) (二) 2. 为其所投资企业提供运输、仓储等综合服务。 (二) 以代理、经销或设立出口采购机构的方式出口不涉及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国内商品; 2.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