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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关于修改《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及其补充规定的决定(2003年)
  3. 4. 协助其所投资企业寻求贷款及提供担保。
  4. 八、 将《补充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补充规定》(二)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合并修改为:
  5. (一)

关于修改《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及其补充规定的决定(2003年) (一)

4. 协助其所投资企业寻求贷款及提供担保。
八、 将《补充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补充规定》(二)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合并修改为:

(一) 受所投资企业的书面委托(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开展下列业务:

八、 目录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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