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修改《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及其补充规定的决定(2003年) 4. 协助其所投资企业寻求贷款及提供担保。 五、 关于修改《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及其补充规定的决定(2003年) 五、 4. 协助其所投资企业寻求贷款及提供担保。 五、 将《补充规定》第一条修改为:投资性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美元,其贷款额不得超过已缴付注册资本额的4倍。投资性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美元,其贷款额不得超过已缴付注册资本额的6倍。投资性公司因经营需要,贷款额拟超过上述规定,应当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 四、 目录 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