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修改《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的决定(2023年) 3. 燃料电池乘用车纯氢续驶里程不低于 300km ,当 P 不低于驱动电机额定功率的 30% 且不小于 10kW 时,车型积分按照标准车型积分的 1 倍计算;其余车型积分按照标准车型积分的 0.5 倍计算,并且积分仅限本企业使用。 关于修改《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的决定(2023年) 本决定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质检总局令第44号)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3. 燃料电池乘用车纯氢续驶里程不低于 300km ,当 P 不低于驱动电机额定功率的 30% 且不小于 10kW 时,车型积分按照标准车型积分的 1 倍计算;其余车型积分按照标准车型积分的 0.5 倍计算,并且积分仅限本企业使用。 本决定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质检总局令第44号)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引用法条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2017)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