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2013年) 四、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2013年) 四、 四、 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船员服务机构未将其机构信息、招用或者管理的船员的姓名、所服务的船公司和船舶的名称、所属国家等情况定期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三、 目录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