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2009年)
发布机关
交通运输部
效力
现行有效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以及《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2008年第543号…
一、
删除第十条第六项中的“公路养路费”。
二、
将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国道和重要省道的新建、改建,由国家和地方共同投资或者用车辆购置税和国务院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形成的交通资金收入给予补助”,并将第三款…
三、
删除第四十六条中的“公路养路费”。
四、
删除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
五、
删除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的“公路养路费”,删除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六、
删除第五十条中的“及公路征费稽查站卡”、“和征费检查”及“也不得拒绝接受检查”。
七、
删除第五十一条。
八、
删除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四款,同时将该条第三款修改为:“对收取的过渡费的使用,除以渡养渡的必要支出外,主要用作改渡为桥的建设资金”。
九、
将第六十一条修改为:“对违反本《细则》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根据以下规定处罚:(一)对逃缴公路规费的,责令限期补缴;对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处以相…
此外,对条文的顺序以及条文中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的条文顺序,根据2008年12月27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的决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