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2004年) 四、

四、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职责分工

公安机关负责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国家保密工作部门负责等级保护工作中有关保密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国家密码管理部门负责等级保护工作中有关密码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

在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中,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管辖范围的事项,由有关职能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

信息和信息系统的主管部门及运营、使用单位按照等级保护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信息安全建设和管理。

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负责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中部门间的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