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2012年) 十七、 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2012年) 十七、 十七、 保险公司投资有关金融产品,应当于每季度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和每年4月30日前,分别向中国保监会提交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并附以下书面材料: (一) 投资及合规情况; (二) 风险管理状况; (三) 涉及的关联交易情况; (四) 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内容。 保险公司委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可将前款报告纳入《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定期报告。 十六、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