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2012年) 十五、 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2012年) 十五、 十五、 保险机构投资有关金融产品,应当充分发挥投资者监督作用,持续跟踪金融产品管理运作,定期评估投资风险,适时调整投资限额、风险限额和止损限额,维护资产安全。金融产品发生违约等重大投资风险的,保险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相关风险,并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十四、 目录 十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