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2012年) 九、 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2012年) 九、 九、 保险公司投资金融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上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 (二) 具有公司董事会或者董事会授权机构批准投资的决议; (三) 具有完善的投资决策与授权机制、风险控制机制、业务操作流程、内部管理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四) 资产管理部门合理设置投资金融产品岗位,并配备专职人员; (五) 已经建立资产托管机制,资金管理规范透明; (六) 信用风险管理能力达到规定标准; (七) 最近三年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保险公司委托投资的,不受第(四)、(六)项的限制。 八、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