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险公司投资可转换公司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2004年)
发布机关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效力
现行有效
各保险公司,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有关精神,稳妥有序地推进保险资金以多种方式直接进入资本市场,进一步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丰富保…
一、
保险公司投资的可转债应当是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发行,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2001年4月26日,中…
二、
保险公司投资可转债纳入企业债券投资中,按照《保险公司投资企业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03〕74号)管理。
三、
保险公司应审慎投资可转债。保险公司投资的可转债暂不得转换成股票。转换方法将另行规定。
四、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自有资金投资可转债比照本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