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保险公司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 一、 关于保险公司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 一、 一、 保险公司委托进行保险相关业务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由注册会计师及其他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依法在中国境内发起设立并执业3年以上,内部机构设置和管理制度健全。 (二) 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职业道德记录,最近3年没有发生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问题并因此受过处罚。 (三) 专职注册会计师不少于20名,其中至少有3人具有3年以上保险审计经验或保险从业经验。 (四) 审计保险公司证券、期货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