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保险公估机构设立外汇账户有关问题的批复 关于保险公估机构设立外汇账户有关问题的批复(2003年) 发布机关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效力 现行有效 广东衡量行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增加外汇账户的申请》(衡字[2002]00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 保险公估机构可在业务经营范围内从事外汇保险公估业务。 二、 保险公估机构外汇收支、设立外汇账户等事宜,应向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