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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汇算清缴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 一、

一、 保险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按照《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自行计算全年保险保障基金应缴纳额,根据季度预缴额,确定该年度应补缴额或可抵缴下一年度保险保障基金额,并填报《保险保障基金汇算清缴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向保监会申报缴纳年度保险保障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