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保险中介机构设立分支机构有关事项的通知(2004年) 2、 保险代理机构、保险公估机构以最低资本金(人民币50万元)设立的,保险经纪公司以最低资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设立的,可以申请设立3家分支机构;此外,保险代理机构、保险公估机构每申请增设一家分支机构,应增加资本金人民币10万元,保险经纪公司每申请增设一家分支机构,应增加资本金人民币100万元; 二、 关于保险中介机构设立分支机构有关事项的通知(2004年) 二、 2、 保险代理机构、保险公估机构以最低资本金(人民币50万元)设立的,保险经纪公司以最低资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设立的,可以申请设立3家分支机构;此外,保险代理机构、保险公估机构每申请增设一家分支机构,应增加资本金人民币10万元,保险经纪公司每申请增设一家分支机构,应增加资本金人民币100万元; 二、 设立分支机构所提交的材料: (一) 申请报告; (二) 董事会决议; (三)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保险中介机构上一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 (四) 保险中介机构上一年接受工商、税务等部门监督检查情况的说明及有关附件; (五) 资本金入账证明; (六) 拟任主要负责人任职资格材料; (七) 已设分支机构情况说明(附开业后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