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险业新会计准则培训有关事项的通知(2006年) 二、
二、 培训范围
新会计准则的培训对象原则上要覆盖全行业相关人员。其中,以下人员必须接受培训:各公司有关领导,分支机构总经理和分管财务(含统计,下同)工作的负责人,总公司及各级分支机构的财务、内审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总公司企划、精算、再保、投资、信息技术、合规、产品开发、风险管理等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及业务骨干;负责保险公司外部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业务骨干;保监会系统业务监管干部。其余人员可由各公司根据具体情况自愿组织培训。
新会计准则的培训对象原则上要覆盖全行业相关人员。其中,以下人员必须接受培训:各公司有关领导,分支机构总经理和分管财务(含统计,下同)工作的负责人,总公司及各级分支机构的财务、内审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总公司企划、精算、再保、投资、信息技术、合规、产品开发、风险管理等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及业务骨干;负责保险公司外部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业务骨干;保监会系统业务监管干部。其余人员可由各公司根据具体情况自愿组织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