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险业新会计准则培训有关事项的通知(2006年) (一)
(一) 培训对象
外部培训的对象为各公司有关领导,总公司财务、内审、企划、精算、再保、投资、信息技术、合规、产品开发、风险管理等相关部门的负责人;负责保险公司外部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业务骨干;各保监局主要业务处室负责人,保监会机关(含国有保险公司监事会,下同)相关监管干部;内部培训讲师。外部培训将分若干期进行。
第一期培训对象为各公司有关领导。第二期培训对象为保监会机关相关监管干部。第三期培训对象为内部培训的讲师。各公司和保监局应当根据本单位内部培训的工作量选派数名政治合格、专业能力强、善于口头表达的具有财会专业背景的骨干人员作为本单位内部培训的讲师候选人,参加保监会统一组织的培训。第四期及以后各期的培训对象包括各公司总公司财务、内审、企划、精算、再保、投资、信息技术、合规、产品开发、风险管理等相关部门的负责人;负责保险公司外部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业务骨干;各保监局主要业务处室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