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保险业开展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工作的实施意见(2006年) 五、 自查自纠的有关要求 (一) 关于保险业开展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工作的实施意见(2006年) (一) 五、 自查自纠的有关要求 (一) 落实责任制。要切实加强对开展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实行严格的工作责任制,“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抓,组织专门力量具体抓,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对组织自查自纠敷衍了事、消极被动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保险公司、保监局和保监会财产保险、人身保险、保险中介、资金运用、财务会计、法规等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组织好相关领域的自查自纠工作。 五、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