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2015年) 十七、

十七、 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应当在第十三条所列情形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得知本条前款所指情形之日起3个工作日,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提出处理办法,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报告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