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2010年) 八、 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2010年) 八、 八、 非金融机构担任保本基金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应当符合以下审慎监管要求: (一) 成立并经营满3年以上,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 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三年连续盈利; (三) 注册资本不低于10亿元; (四) 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20亿元; (五) 为保本基金承担保证责任或偿付责任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0倍; (六) 最近三年未受过重大处罚; (七)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如保本基金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为担保公司,除满足上述条件外,担保公司已经对外提供的担保资产规模不应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25倍。 (五)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