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扩能提质的若干措施(2026年) (三)

(三) 拓展再制造范围。积极拓展综合保税区“两头在外”保税再制造产品范围。支持区内企业对境外再制造产品开展“两头在外”的国际物流分拨业务,相关产品自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时不适用我国禁止或限制旧品进口的相关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