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2015年) 四、 优化发展环境 (十二) 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2015年) (十二) 四、 优化发展环境 (十二) 将社会办医纳入医保定点范围。将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政策。不得将医疗机构所有制性质作为医保定点的前置性条件,不得以医保定点机构数量已满等非医疗服务能力方面的因素为由,拒绝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规范各类医疗收费票据,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统一的医疗收费票据,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符合规定的发票,均可作为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凭证,细化不同性质医疗机构收费和票据使用与医保基金的结算办法。 (十一) 目录 (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