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电力调度公开、公平、公正的暂行办法(2003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电力监管机构应当会同省级政府经济运行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对电力公开、公平、公正调度情况进行监督评价,监督评价情况应当及时公布。

电力公开、公平、公正调度监督评价办法由电力监督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