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智慧城市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2014年) (十九)

(十九) 完善投融资机制。在国务院批准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额度内,各省级人民政府要统筹安排部分资金用于智慧城市建设。城市人民政府要建立规范的投融资机制,通过特许经营、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引导社会资金参与智慧城市建设,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募集资金开展智慧城市建设,严禁以建设智慧城市名义变相推行土地财政和不切实际的举债融资。城市有关财政资金要重点投向基础性、公益性领域,优先支持涉及民生的智慧应用,鼓励市政公用企事业单位对市政设施进行智能化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