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促进寿险公司电话营销业务规范发展的通知(2008年) 四、 关于促进寿险公司电话营销业务规范发展的通知(2008年) 四、 四、 加强产品管理 (一) 保险公司通过电话渠道销售的产品应注明“通过电话渠道销售”,按照《人身保险产品审批和备案管理办法》经中国保监会批准或备案,并对电话营销产品独立核算。 (二) 保险公司已经在保监会审批或备案的产品,在符合电话渠道销售特点的前提下,向保监会申请报备“通过电话渠道销售”后可销售。 (三) 保险公司通过电话渠道销售的产品,需充分考虑电话渠道的特殊性,产品应简明易懂、便于投保。 (三)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