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惩治涉枪支、弹药、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犯罪的意见(2021年) 21.

21. 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枪支、弹药、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犯罪案件,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案件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