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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关于依法惩治“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的意见(20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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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惩治“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的意见(2024年) 2.

2. 以将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为目的,组织、策划、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分裂国家罪定罪处罚:

(1) 发起、建立“台独”分裂组织,策划、制定“台独”分裂行动纲领、计划、方案,指挥“台独”分裂组织成员或者其他人员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活动的; (2) 通过制定、修改、解释、废止台湾地区有关规定或者“公民投票”等方式,图谋改变台湾是中国一部分的法律地位的; (3) 通过推动台湾加入仅限主权国家参加的国际组织或者对外进行官方往来、军事联系等方式,图谋在国际社会制造“两个中国”、“一中一台”、“台湾独立”的; (4) 利用职权在教育、文化、历史、新闻传媒等领域大肆歪曲、篡改台湾是中国一部分的事实,或者打压支持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和国家统一的政党、团体、人员的; (5) 其他图谋将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行为。

引用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三条
二、 目录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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