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2014年) 5. 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2014年) 5. 5.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应当加强与妇儿工委、教育部门、卫生部门、共青团、妇联、关工委、未成年人住所地村(居)民委员会等的联系和协作,积极引导、鼓励、支持法律服务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组织和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共同做好受监护侵害的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 二、 报告和处置 4. 目录 二、